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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30 10:50 来源: 发布人:继教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 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 号)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 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 号)精神,全 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切实 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 (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统筹 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 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 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覆盖省内所有本科高校(含中央部 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上一年度抽检存在“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等需要重点监测的学科专业,适当提高抽检比例。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论文的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学术规范及学术诚信等进行考察。 

    第六条 省教育厅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 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山东省本科毕 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见附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年度本科 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依托教育部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开展,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 

    第八条 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九条 每篇论文送 3 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参照《普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3 位专家中 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 位专家中有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上(含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教育厅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 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教育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 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建议省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本科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各高校应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并抄送省学位委员会。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高校分类考核、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招生计划分配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建立高校申诉机制,受理高校对毕业论文评议结果的异议,就高校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抽检结果。各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妥善处理学生本科毕业论文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 等材料。所有本科毕业论文必须通过高校的内容涉密审核。 

    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制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加强对本科生的写作指导和学术诚信的培训;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校内查重和送审制度,将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本科毕业论文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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